省煤炭工业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等2个煤矿(洗煤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意见》(晋煤环函〔2013〕383号)收悉,2个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已经你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且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设计能力90万吨/年。项目年综合能耗6669吨标准煤(当量值)、11233吨标准煤(等价值)。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7.41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2.48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吨原煤生产电耗23.91千瓦时/吨。
2.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设计能力150万吨/年。项目年综合能耗1833.57吨标准煤(当量值)、3377.34吨标准煤(等价值)。吨入洗原煤综合能耗1.81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3.33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吨选煤电力单耗7.17千瓦时/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经评估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个煤矿(选煤厂)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
二、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四、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三年,与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并作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核)准文件的依据。三年内取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山西省经信委
2013年3月25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忻州市经信委,晋中市经信委,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矿节能监测中心,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有关金融机构。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15984.xtj&pg=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