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同意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
一期15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98米顶装焦化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承载主体变更的函晋经信节能函〔2016〕529号 孝义市经信局:
你局《关于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一期15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98米顶装焦化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承载主体变更的请示》(孝经信发〔2016〕8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委于2012年3月出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孝义金达煤焦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焦化一期150万吨/年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晋经信节能函〔2012〕63号),通过该项目的节能审查。2015年10月,我委出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一期15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98米预装焦化项目备案的通知》(晋经信能源函〔2015〕355号),同意对其进行备案。同年,我委出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焦化项目有关事项变更的函》(晋经信能源函〔2015〕531号),同意该项目承载单位变更为山西金达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一期15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98米顶装焦化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承载主体变更为山西金达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46317.xtj&p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