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了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以下简称《准入要求》),并下发了《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进一步加强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现将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准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准入规则》进行管理;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式罐式车辆(B类)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准入规则》和《准入要求》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各市经信委要做好《准入要求》的宣贯工作,并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相关生产情况进行摸底。对涉及B类和C类罐式车辆的企业,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准入规则》和《准入要求》规定完善生产条件,并协助企业做好准入申报相关工作。
二、督促企业落实罐式车辆管理及整改有关要求
7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41号),8月8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建议的通知》(晋安办发〔2014〕71号),各市经信委要督促相关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通知整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督促相关车辆生产企业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喷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标识。
二是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督促企业对已出厂销售的产品进行排查,对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实施后,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的由原车辆生产企业负责免费加装;在该标准实施前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企业要通知罐式车辆用户加装紧急切断阀。
三、加强生产一致性日常监管工作
各市经信委要加强车辆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生产一致性保障体系。要结合《准入要求》及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的要求,对辖区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开展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各市经信委要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有关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4_33412.xtj&p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