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经信节能函〔2012〕27号关于晋城市弘鑫精工铸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球墨铸管及2万吨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 晋城市经信委:
你委报送的《关于对晋城市弘鑫精工铸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球墨铸管及2万吨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晋市经信资源字[2011]191号)收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已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且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
晋城市弘鑫精工铸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球墨铸管及2万吨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年综合能耗112046.1吨标准煤(当量值)、138702.0吨标准煤(等价值),球墨铸管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0.81千克标准煤/吨,高炉铁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07.18千克标准煤/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经评估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
二、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四、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并作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核)准文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铸管批复
抄报:省政府
抄送:晋城市弘鑫精工铸业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工程造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