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经信节能函〔2012〕28号关于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 省煤炭工业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公司木家庄煤矿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意见》(晋煤环函[2012]45号)收悉,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已经你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且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
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年设计能力90万吨。项目年综合能耗4857吨标准煤(当量值)、9252吨标准煤(等价值),原煤生产综合能耗5.40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0.28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原煤生产电耗23.02千瓦时/吨,原煤生产煤耗2.40千克/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经评估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
二、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四、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三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并作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核)准文件的依据。三年内取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重组批复
抄报:省政府
抄送:晋中市经信委、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