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华丰冶炼集团有限公司2×630m3锰铁合金高炉及配套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

时间:2013-03-29 17:57:16 来源:山西省经信委

晋经信节能函〔2013〕118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华丰冶炼集团有限公司2×630m3锰铁合金高炉及配套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 

运城市经信委:

你委报送的《山西华丰冶炼集团有限公司2×630M3锰铁合金高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的请示》(运经信节能发〔2013〕43号)收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已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且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

山西华丰冶炼集团有限公司2×630m3锰铁合金高炉及配套工程项目,年综合能耗511472.2吨标准煤(当量值)、518109.4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26.09千克标准煤/吨锰铁合金(当量值)、1343.3千克标准煤/吨锰铁合金(等价值),可比锰铁合金耗焦炭量1350千克/吨。其中:烧结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2.18千克标准煤/吨,高炉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47.33千克标准煤/吨,煤粉制备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9.5千克标准煤/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经评估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

二、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四、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核)准文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山西省经信委

2013年3月28日

抄送:山西华丰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识再生资源技术研究院,有关金融机构。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15987.xtj&p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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