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20 15:47:08 来源:山西省经信委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节能函〔2014〕223号 

各市经信委,省节能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信息地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工节函〔2014〕25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
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目的
  对生产企业上报的推广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以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  

  二、核查对象
  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上报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上报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两类产品的一级经销商、终端经销商和终端用户。
  三、核查任务分工
  对流通环节的一级经销商的核查,由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对流通环节的终端经销商的核查,省经信委委托省节能监察总队进行,具体任务量见附件1;对终端用户的核查由各市经信委负责,具体任务量见附件2。
  终端经销商信息要全部进行核查;终端用户信息核查量,各市可在国家提供的终端用户电话、入户核查任务包中随机抽取,必须达到附件2所下达的各个生产企业的各个产品所要求核查的数量,及本地市核查任务总量。
  四、核查时间安排
  8月18日至8月24日  总队现场核查
  8月18日至8月24日  各市现场核查
  8月25日至8月28日  各市将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汇总报省节能监察总队
  8月28日至8月31日  省节能监察总队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五、核查前准备
  (一)各级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具体的核查内容制定相应的“××省(××市)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核查告知书”,由核查人员在核查前下发给当地终端经销商或用户,使其对应配合完成的核查工作有充分准备。
  (二)制作统一的“××省(××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核查工作证”,并在开展核查工作时统一佩戴。
  (三)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强化责任,统一核查说辞和行为规范, 认真仔细,耐心负责开展核查工作,参见附件3图1、图2。
  六、核查内容和判定依据
  (一)一级经销商
  将“产品规格型号、销售日期、消费者名称、消费者签字、发票、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企业用户核查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章)、电话、产品唯一码、销售单位签章”等视为判断终端消费者信息“是”与“否”的关键信息。其中将信息完全符合或因书写、录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一个或两个关键信息不符的信息判断为“是”。将信息完全不符或重复申报的部分、产品规格型号不在补贴范围内、销售时间不在推广期内、三个及以上关键信息不符等情况信息判断为“否”。
  (二)终端经销商进销货核查
  1. 核查内容
  核对终端经销商提供的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物流单据和安装单据等资料,确定实际进货和销货量。
  根据核查情况形成终端销售网点信息核查结果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经分析汇总后形成附件5。
  2. 判定依据
  当实际进销货量大于或等于企业申报的进销货量时,判定为合格;当实际进销货量小于企业申报的进销货量时或无法提供核查资料的,判定为不合格。
  (三)终端用户电话、入户核查
  1. 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消费者信息汇总表所登记的内容,核实购买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如消费者身份证号、消费者姓名或采购单位名称、采购单位地址、消费者签署已获得补贴并配合有关检查承诺书、实际采购安装数量等。
  核查工作主要采用电话核查、走访入户、获取发票、安装卡信息和照片等方式,对于终端用户信息表中信息错误或难以联系的用户,进一步与推广企业或终端经销商沟通确认。在复核阶段,对于核查数据异常的部分地区,派出人员与厂家联系,请厂家积极配合,进行再次核实。
  对于电话回访、实地入户环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以短信平台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短信确认以及回访沟通,在信息核查之前向消费者进行告知,确保信息核实顺利完成。电话回访主要回访消费者身份信息以及购买产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并向消费者询问补贴确认单是否为消费者自己签字确认等信息。实地入户核查过程中首先向消费者电话确认购买信息,然后再对产品信息进行入户核实,电话核查和入户核查汇总时,要把产品类别统一填写为“计算机”或“冷水机组”,以便汇总工作顺利进行。
  电话核查形成终端用户电话核查明细表(见附件6),分析汇总后形成终端用户电话核查汇总表(见附件7)。
  入户核查形成终端用户入户核查明细表(见附件8),分析汇总后形成终端用户入户核查汇总表(见附件9)。
  2. 判定依据
  (1)将信息完全符合或因书写、录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一个或两个关键信息不符的终端消费者信息判断为“是”
  (2)将推广信息完全不符或超出消费者实际购买量的台数信息、产品规格型号不在补贴范围内、销售时间不在推广期内、不能确定发生购买行为等情况的终端消费者信息判断为“否”。企事业单位大宗购买高效节能产品作为赠送、福利、促销、跨省市安装等情况,核查过程中需一一记录,可通过提供的相关购买证明材料进行判断。在入户核查时,未看到实际产品而又无法提供购买证明的判断为“否”。
  按照核查结果判断依据填写核查结果,各市提交的核查结果必须为确认购买或确认未购买。终端消费者电话入户核对中只核实条形码的数量和型号是否和企业申报出货信息一致,条形码不要求一一对应;对于核查结果中出现无法判断,与企业进行沟通并进一步确认。 
  七、核查注意事项
  (一)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并对核查信息及核查结果严格保密。
  (二)各市经信委应组成专项核查工作组,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各市节能监察支队承担,要加强对本地区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三)各市要严格按照省下达任务的推广信息开展核查工作,禁止修改下达任务中的信息,确保省下达的任务按时保质圆满完成。
  (四)各市经信委应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级经销商核查工作。
  (五)核查结束后,各市形成本地区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附件10,核查报告对核查结果分析需用数据支撑,不可用模糊语言。核查报告的统计结果要与终端用户电话核查汇总表和终端用户入户核查汇总表结果一致。
 各市入户核查还需进行现场拍照,电话核查需提供电信运营商的电话清单,核查结束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省节能监察总队,由省节能监察总队汇总后,提交省经信委。
  联系人:许  晔  15536930081
  薛舒云  13623668080
  办公电话:0351-5279355 5279386
  电子邮箱:sxjnjcxy@163.com

  附件:1. 终端经销商核查任务明细表

     2. 终端用户核查任务明细表

     3. 入户电话核查流程图

     4. 终端经销商核查结果基本情况明细表

     5. 各地终端经销商核查结果汇总表

     6. 终端用户电话核查明细表

     7. 终端用户电话核查汇总表

     8. 终端用户入户核查明细表

     9. 终端用户入户核查汇总表

     10. ××省(××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情况报告(模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31132.xtj&p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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