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质监局,省节能监察总队: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电石 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我省电石、铁合金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制订我省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依据《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贯彻国家及我省电石、铁合金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为核心,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督促企业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加快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促进企业贯标达标,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技改,推动我省电石、铁合金行业转型升级。
二、核查范围
山西省辖区内电石、铁合金产品生产企业。
三、核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核查内容
1. 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工信部联节〔2014〕78号文件精神情况。
2. 2013年度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重点核查企业“十二五”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3. 企业节能管理情况。重点核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送、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
4. 企业能源计量配备及检定情况。
5. 企业机电设备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在用淘汰设备。
6. 企业能源消耗情况。重点核查企业2010-2013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电炉电耗等。
(二)时间安排
7月11日至7月16日,标准宣贯阶段;
7月17日至7月31日,企业自查阶段;
8月1日至8月10日,资料审核、初评阶段;
8月11日至9月10日,现场考核、核查阶段;
9月10日至9月20日,汇总、评价阶段。省节能监察总队汇总资料,形成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报告和电石产品能耗核查结果,于9月25日前上报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2015年3月15日至3月30日,复查阶段。
四、工作步骤
(一)宣贯
各地市经信委、质监局根据《电石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指南》、《铁合金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指南》,对辖区内的所有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宣贯,并安排企业自查
工作。
(二)企业自查
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对照自查指南要求进行自查。电石生产企业需准备能源计量配备台账、机电设备台账,以及2010-2013年以来电消耗台帐、交电费明细及发票、兰炭消耗台账、生产报表
、电石发气量化验等相关报表资料,提供企业2013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铁合金生产企业需准备能源计量配备台账、机电设备台账,以及2010-2013年以来电消耗台帐、交电费明细及发票、兰炭
消耗台账、生产报表、入炉矿品位、产品质量化验等相关报表资料,提供企业2013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三)现场核查
1. 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质监局牵头,委托省节能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核查小组包括相关专家,从企业、科研院所、协会等相关专业人员中抽取。
2. 现场核查。核查小组在全面审核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基础上,提出重点核查内容,深入企业现场,按照审核要求开展工作。
3. 依据GB21343进行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计算,依据GB21341进行铁合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计算。
4. 结果确认。核查小组就结论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并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汇总及报送
9月25日之前,省节能总队将核查结果的汇总资料报送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五)核查结果应用
1. 对经核实确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企业核查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2.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的企业,列入下一年度电石、铁合金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
五、工作要求
1.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形成合力确保现场考核和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作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统一思想,严明纪律,按国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考核和核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 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工作组相关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将考核自查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节能监察总队。企业要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虚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电石 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8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36875.xtj&p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