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6〕92号 各市经信委,各级节能监察机构: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 为全面贯彻《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认真落实《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6〕89号),依法推进节能、低碳、绿色发展,创新监察执法模式,提升节能监察能力,有效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中的作用,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社会依法合理科学用能,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省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开展省千家重点用能单位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制定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现场考核;对省重点用能单位2015年度或“十二五”期间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应用及在用电机、变压器、工业锅炉情况进行核查。重新核定省千家重点用能单位,摸清企业底数,确定新增、退出的企业名单;按照国家要求分解下达国万家企业、省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电解铝和水泥企业电耗专项核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文件要求,对电解铝企业2015年度铝液电解交流电耗进行核查;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明确水泥企业的投产日期、生产类型,督促水泥企业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提出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
(三)燃煤机组节能改造专项监察。落实国家三部委《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对照各发电企业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对全省燃煤机组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未改造或未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
(四)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工作专项监察。按照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文件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以电网公司、工业企业运行管理的配电变压器为重点,对我省在网运行的配电变压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我省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各市要根据核查情况制定《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6-2018年)》。
(五)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对照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标准,在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贯彻《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核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
(六)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专项核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全省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包括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它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国家和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要求,监察2015年度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九)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各市应积极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省千家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十)节能监察专项培训。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监察工作能力和企业能源管理水平。2016年要加强《节能监察办法》宣贯工作,把《节能监察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落实到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十一)其它工作任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建立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要求,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安排人员,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委、省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和专项监察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各级经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节能监察人员法治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塑造队伍良好形象,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三)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和合理用能建议,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四)强化舆论引导。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各市经信委、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断提高用能单位节能意识、能效水平。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44155.xtj&p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