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根据《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一〔2015〕3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组织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信委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于6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2015年一季度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2015年7月起,按照《办法》规定的资金申报程序要求,开展资金申报相关工作,我委不再另行通知。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当期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期补助资金。
三、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请、使用营销补助的单位,除及时缴回补助资金外,经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4_38653.xtj&p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