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经信产业字〔2012〕461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作者: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12-08-24 15:34:50 点击次数:769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要求,工信部将于9月1日起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市经信委要对辖区内全挂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并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同时,要指导企业对照《准入规则》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及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尽快达到《准入规则》相关要求。对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委。
四、各有关企业要尽快对相关产品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要对照《准入规则》认真自查,按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相关能力建设,条件成熟后积极申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山西省经信委
2012年7月28日
附件下载: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doc